12月10日,針對“生兩孩須退獨生子女費”一事,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我省法規(guī)相關條款的制定、修改情況及適用問題作出解釋。
關于“生兩孩須退獨生子女費”規(guī)定的由來及現實意義
我省最早的計生法規(guī)是于1990年制定的《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》,當時在第十八條中便規(guī)定:“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(guī)定又要求生育的,夫妻雙方應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,簽訂生育合同書,退回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》和已領取的獨生子女保健費……”根據當時“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子女、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、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”的生育政策,該條例持鼓勵獨生子女的立法導向,因此設定了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性條款。對獨生子女父母發(fā)放獨生子女費,是國家對獨生子女父母實行只生一個子女行為的獎勵,是國家對獨生子女父母撫養(yǎng)子女的一種經濟上的補助,具有鼓勵性質、榮譽性質。當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(guī)定而要求生育二孩時,便不應再享有獨生子女獎勵費等優(yōu)待。作為對這一獎勵條款的銜接,該法規(guī)第十八條便規(guī)定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(guī)定要求生育的夫妻雙方,應當退回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》和已領取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等。這一規(guī)定并不具有處罰性,只是一種返還,使得法規(guī)規(guī)定更加嚴密。
2002年省人大常委會對《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》進行了全面修訂,更名為《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。該《條例》整體沿用了1990年《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》的立法體例,由于國家生育政策未發(fā)生變化,因此基本保留了《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》第十八條的規(guī)定,在第二十條中規(guī)定“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(guī)定而要求生育時應退回獨生子女獎勵費和其他獎勵”。
2011年11月25日、2014年5月29日,《條例》又先后進行了兩次修改,是根據中央精神、國家政策分別增加了允許“雙獨”夫婦、“農村獨女戶”和“單獨”夫婦生育二孩的規(guī)定。但是,黨和國家目前仍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。中共中央、國務院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后聯合印發(fā)的《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》明確指出:“我國人口眾多的基本國情沒有根本改變,人口對經濟、社會、資源、環(huán)境的壓力長期存在,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必須長期堅持。”我省是人口大省,在一定時期內,繼續(xù)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實行計劃生育,具有重要的戰(zhàn)略意義,我省《條例》第十五條也規(guī)定:“鼓勵公民晚婚晚育。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,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,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。”這仍然是我省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基礎性規(guī)定。因此,《條例》第二十條仍未作修改。實行“單獨”二孩政策以后,符合規(guī)定的育齡夫妻,仍然可以選擇只生一個孩子并且享受獨生子女待遇,如果其選擇生第二孩,仍然不能享受獨生子女待遇。保留此條仍然具有現實意義。許多?。ㄊ校┑牡胤叫苑ㄒ?guī)也保留了類似規(guī)定。
關于“生兩孩須退獨生子女費”規(guī)定的適用
根據《條例》第二十條規(guī)定,領取二孩生育證時需要退回獨生子女獎勵的人員范圍,應為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(guī)定而選擇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獎勵費的夫妻,即退回獨生子女獎勵費的前提,應當是知曉自己符合再生育條件且領取了獨生子女獎勵。而“雙獨”夫婦、“農村獨女戶”、“單獨”夫婦是國家和省統(tǒng)一調整生育政策后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(guī)定。在此之前,他們不符合再生育的規(guī)定,更不存在知曉自己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可能性。他們所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獎勵費,系基于對《條例》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適用所有獨生子女夫婦的規(guī)定所取得的,屬于對國家法律法規(guī)的信賴并且遵守了法律才取得的利益,因而是合法權益。根據第二十條的立法精神及“信賴保護”的法律原則,他們在生育政策調整前領取的獎勵費可以不退回?!稐l例》修改后,這些夫婦符合了《條例》第二十條的規(guī)定,如果選擇生育第二個子女,也就符合了退回獨生子女費的前提條件。
《條例》的兩次修訂分別在2011年11月25日、2014年6月3日公布施行。因此,在適用時,應根據修改決定生效實施時間來劃定節(jié)點,即“雙獨”夫婦、“農村獨女戶”在2011年11月25日之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不需退回;“單獨”夫婦在2014年6月3日之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不需退回。之后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仍按照《條例》第二十條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這與國家衛(wèi)計委今年初發(fā)文《國家衛(wèi)生計生委關于貫徹落實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〉的通知》中“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,應當注銷其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》,停止繼續(xù)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(yōu)惠待遇,此前已經享受的不再退還”的規(guī)定并不矛盾,并且兼顧了合法與合理的統(tǒng)一、國情和民意的統(tǒng)一。(記者 劉亞輝)
相關部門正在制定細則,“該退還的一定會退還”。
省衛(wèi)生計生委相關負責人表示,目前該委正在制定細則,隨后下發(fā)到各個相關部門。她撥打了所在辦事處電話,但是對方告訴她,目前辦事處也不知道該怎么辦?!蔽幕方值擂k事處一位工作人員說。
以2011年11月25日、2014年6月3日為界,之前的獎勵費不用退。
12月10日,針對“生兩孩須退獨生子女費”一事,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我省法規(guī)相關條款的制定、修改情況及適用問題作出解釋。2011年11月25日、2014年5月29日,《條例》又先后進行了兩次修改,是根據中央精神、國家政策分別增加了允許“雙獨”夫婦、“農村獨女戶”和“單獨”夫婦生育二孩的規(guī)定.
以2011年11月25日、2014年6月3日為界,之前的獎勵費不用退。
當時也辦理了獨生子女證,并從當年當月起領取獨生子女獎勵費;今年12月,張女士去申請“二孩生育證”,此時,張女士需要退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12月期間領取的費用。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:根據第二十條的立法精神及“信賴保護”的法律原則,他們在生育政策調整前領取的獎勵費可以不退回。
2014年5月 河南省新修訂的計生條例規(guī)定:獲準生育兩孩的,應退回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。
2014年5月 河南省新修訂的計生條例規(guī)定:獲準生育兩孩的,應退回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。
然而對比國家的相關規(guī)定,河南的“退費”規(guī)定明顯“打架”。
在新修訂的《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第二十條中,有如下規(guī)定:“批準生育的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書,退回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》和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,發(fā)給生育證。
在新修訂的《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第二十條中,有如下規(guī)定:“批準生育的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書,退回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》和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,發(fā)給生育證。
河南省衛(wèi)計委稱,國家衛(wèi)計委通知是指導性意見,各省份情況不同。
鄭州市民陳女士反映,她符合條件生育二胎,但是向社區(qū)申請二胎指標時被告知,夫妻倆享受的獨生子女費,應當如數退還。今年5月份,經過省人大修訂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提到,如果符合條件的夫婦,申請生育二胎的,已經享受的獨生子女費用要予以退還。
鄭州市民陳女士反映,她符合條件生育二胎,但是向社區(qū)申請二胎指標時被告知,夫妻倆享受的獨生子女費,應當如數退還。今年5月份,經過省人大修訂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提到,如果符合條件的夫婦,申請生育二胎的,已經享受的獨生子女費用要予以退還。
陳女士隨后上網查詢獲知,在今年年初,國家衛(wèi)計委曾出臺通知提到,此前已經享受的獨生子女費,不再退還。陳女士提及的國家衛(wèi)計委通知,全稱為《國家衛(wèi)生計生委關于貫徹落實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〉的通知》。